檢察官們在吵些什麼
2012-06-04 00:55 中國時報 【陳瑞仁】
六月四日上午十點吳巡龍檢察官要到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各地檢察官也會有人到場聲援。外界有不少質疑,檢察官們在吵什麼?何以非靜坐不可?
這次檢察官在吵的,並不是「身分」(status)的爭取,而是「功能」(function)定位。我們要問最高法院的是:法官的功能,是當一位中立公平的裁判者?還是當被告的辯護律師?法官可因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即免除掉其本身發現真實的義務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刑事庭總會在今年一月做出一項決議,認為「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條文所指「公平正義之維護」限於「利益被告之事項」,故不包括「不利於被告之事項」。此決議等於是指示法官依職權調查時,只能替被告找有利證據,與律師聯合起來對抗檢察官與被害人。
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會禁止法官「依職權調查不利於被告之事項」,理由在於法院是發現真實的地方,只要法官採開放的中立態度,不偏向檢察官與被害人,亦不偏向被告與律師,其適時適度地依職權調查,反而會提高訴訟效率並有助於還原事實真相。況且,大部分的證據在未調查之前,根本無法判斷對被告有利還是不利(例如將凶刀送驗,驗出被告指紋是對被告不利,未驗出則是有利)。所以連採「純正當事人主義」的美國,其聯邦證據法Rule 614都明文規定法官得依職權(on its own)傳喚證人,並得自己主詰問證人,問完後再交給檢辯雙方去反詰問,並未區分有利或不利於被告。
我國最高法院多年來「雞蛋裡挑骨頭」,每每指摘下級審未依職權調查「被告到底朝死者開幾槍」、「被告虛報的幽靈人口到底有幾人」等細微事項;甚或將一次可以解決的問題故意分段釋出,一而再,再而三地將案件發回更審,致被告流浪法庭數十載,二三審法院積案如山。如今自己不思改革,祛除這種「分割發回理由,創造更審案件」的惡習,竟想以「限縮法官應依職權調查事項」的方式,將案件遲延的責任全部推給檢察官,而置法官發現真實義務與社會公平正義予不顧,怎不令人憤慨呢?
檢察官應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是天經地義之事。我們深知案件久懸未決,檢警蒐證不足是主因之一,我們也從未主張檢察官可以將半生不熟的案件丟給法官去「接力調查」。但證據永遠是處於流動狀態,被告的辯解可能前後有不同版本,證人可能翻供,不同證人間可能說詞互異,甚至連物證有時會有不同的鑑定結果。案件進入審判後,訴訟指揮者是法官,寫判決書者也是法官,當法官內心有若干疑問時,他當然可以曉諭公訴檢察官補足證據(或曉諭律師聲請調查證據),但也不能因此即禁止法官自己依職權蒐集證據。亦即,檢察官的舉證責任與律師的聲請調查權,只有優先性,並無排他性。法官的功能不僅在於保障被告人權,另須兼顧發現真實。
檢察官這次出來抗議,就是要告訴大家,我們應該禁止的,是最高法院濫行以「事實審未依職權調查」為由將判決撤銷發回,而不應禁止法官依職權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
最高法院以立法者自居用決議推翻法律,此次並非首創,早在民國九十七年最高法院就以一則決議限制檢察官的非常上訴範圍。當時最高檢立即正式以公文表達法律意見,但最高法院卻相應不理,至今已三年多尚未函覆。此次決議出爐後,最高法院面對外界的嚴厲批評,依然不動如山。除了靜坐抗議引發社會關注外,還有什麼方法能夠將最高法院從山洞中煙燻出來?最高法院既然敢公然違背法律明文與社會正義,就應該有勇氣舉辦公聽會針對此決議進行辯論,好好向社會大眾說明何以法官可以拋棄發現真實的義務!(作者現任檢察官,檢察官六四運動發起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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