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 星期一

[轉錄]最高法院限縮調查範圍 法界意見紛陳

最高法院限縮調查範圍 法界意見紛陳
【台灣醒報記者陳珮瑜綜合報導】

針對檢察官吳巡龍發起靜坐抗議最高法院限縮職權調查義務一事,外界出現兩極聲音:支持者諸如檢改會代表陳瑞仁、法務部長曾勇夫認為,法律應兼顧所有證據,最高法院偏向對被告有利的部分,不符公平原則;反對者包括監委李復甸、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蘇友辰等人,認為此修法是希望確保法院的中立地位,平衡法庭的三角關係。

最高法院在今年1月召開的刑事庭總會中決議,將限縮法院職權的調查義務,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的「公平正義之維護」限於「利益被告之事項」,被多位檢察官詬病「法官和律師聯合對抗檢方和被害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更發起「檢察官六四運動」,於今早10時在最高法院靜坐,抗議決議不公。

「世界上有哪個國家的法院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吳巡龍批評,最高法院的決議並非為檢察官爭取減輕舉證的責任,根本是推卸法院調查證據責任。他以美國和歐陸法系國家為例指出,前者為尊重雙方當事人,法官是消極聽訟角色,有權主動調查有利或不利被告的證據,但無調查義務。

至於歐陸法系國家,吳巡龍則解釋,其採取的「補充調查制」主要是認為審判權和檢察權是制衡關係,因此法院和檢察官都有調查有利及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台灣未來修法後,獨厚被告,改得荒腔走板,法律天秤已嚴重失衡。他進一步表示,如果靜坐結束,最高法院仍不回應,他將提出公開辯論的要求。

檢察官協會、檢改會也到場向吳巡龍致意。檢改會代表陳瑞仁今天投書中國時報指出,此次抗議是希望禁止最高法院濫以「事實審未依職權調查」為由將判決撤銷發回;檢察官本就應負實質的舉證責任,但由於證據永遠處於變動狀態,當法官在審判時出現疑問,除了要求檢察官和律師補證,自己也應依職權蒐集證據。

法務部長曾勇夫也出面力挺吳巡龍,他認為,法律本應兼顧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但最高法院卻偏向只調查被告有利的部分,已不符公平原則;法務部也希望此問題能在體制內處理完畢,也嘗試和最高法院溝通,但其都不回應。

然而,檢界對此也有不同聲音出現,監委李復甸表示,基於兩公約對被告「無罪推定」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前提之下,法官的角色是居中審理,法務部應保障被告人權利益,把案子查清楚,法院沒義務接續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否則將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的概念。

他進一步指出,檢察官與被告均為訴訟之當事人,檢察官不應以開庭方式行偵查,偵查中訊問檢警均應全程錄影錄音,並有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民國八十八年司法會議中曾提出訴訟中當事人進行之觀念,受到學界重視。但在檢察系統堅決反對下,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前提下加了一個法院職權進行的尾巴。

他認為,起訴狀卷證不併送於法院是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在檢察官起訴時,僅在起訴狀中列明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與證物清單,證物在法院審理時方才提出,以避免造成法官先入為主的成見。若不能卷證分離、徹底刑事訴訟法修正為當事人進行,司法人權之保障終究是虛有其表。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蘇友辰今天也投書中國時報表示,此修法是希望法院在審判時能確保其客觀、中立的定位,卸除「球員兼裁判」的誤會,讓法庭三角關係能不失衡,是司法改革的一大步,因以正面態度視之。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則認為,檢方不依循正當法律途徑提出訴求,以身試法的行為有待商榷。此外,檢察官本就該善盡舉證責任,不該只想依賴院方。法官協會理事長黃麟倫也說,反映意見的管道相當多,採取靜坐形式不一定可解決法律爭議。至於決議恰當與否,他則透露,目前考慮在9月份辦學術研討會商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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