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弄最高法院天平 有理嗎?
2012-06-04 00:55 中國時報 【蘇友辰】
六月四日,是一個別具時代意義的日子。澎湖地檢吳巡龍檢察官選在這一天串連全國檢察官到最高法院靜坐,抗議最高法院於民國一○一年刑事庭總會所作成「不食人間煙火」一號決議違憲。然而,如此擁有龐大公權力的司法人員,竟不循正當法律途徑提出訴求或救濟,而以身試法,實在有待商榷。
眾所周知,在九十二年刑事訴訟法制度轉型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前,職司審判的法官基於共同維護治安使命感,過度分擔檢察官工作。其縱容偵查主體未能善盡調查及舉證責任,為蒐集或強化不利被告罪證而以接棒方式越俎代庖,致失去公正、中立仲裁角色功能,形成在庭上聯手打擊被告的怪現象。
不特如此,如若相關事證不足以將被告定罪,檢察官又以法院有應調查之證據而不予調查之違法,而一再上訴。迺最高法院又自失立場,以糾問式的「職權主義」一再發回更審,案件徘徊於上下審級之間,自虐而虐人,也讓案件陷於「羅生門」窘境,被告有罪或無罪,一切看命運及機緣,最後造成法院稽延的案件遽增,司法人權仍未獲有效的保障,自不足為奇。
終於,因眾聲喧嘩「恐龍法官」罵聲不斷,最高法院法官們有了參悟,在「公平法院」理念啟發之下,尋找到自己的「定位」,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維護公平正義」法律邏輯演繹中,解析出保障人權及無罪推定的審判基本原則;認知檢察官未能善盡舉證及說明的責任時,法院本於職責曉諭之後(非全部不作為),不再積極主動介入為(可能)不利被告之搜證及調查,以維護其中立角色,法庭的天平不再傾斜。果被告因檢察官的怠惰或疏忽,法院本於「罪疑唯輕」或「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之考量而獲致有利的裁判,致被害人權益受損,社會自不能全部怪罪法官而讓檢察官置身事外。
這是最高法院踏出的一小步,卻是司法改革的一大步,意義相當重大。良以法院在追求「公平正義」審判過程,確立法官客觀、中立及超然「聽訟」的定位,拒絕檢察官怠忽職責丟包的糾纏,卸除「球員兼裁判」職權主義的錯亂角色;嚴守分際,各司其職,讓法庭三角關係對等而不失衡,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所揭示公正、妥速審判及無罪推定的國際人權規範。
若因最高法院上開決議的鞭策,進而督促檢察官在起訴前縝密搜證,進而認真蒞庭實行公訴,並善盡其客觀、公益的角色功能,相信《流浪法庭三十年》的司法悲劇不會再重演。(作者為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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