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酒醉駕駛、法律、社會的相關議題

法條來源:

日本部分:
日本道路交通法 
警視廳飲酒運轉罰則--宣導
(道路交通法65條1-4項;117-2;日本刑法208-2危險運轉致死傷罪)



台灣部分:
刑法 第185-3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酒精濃度規定)

 相關新聞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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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酒後不開車 「宿醉駕駛」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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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與「酒醉」駕駛之相關罰則
各國酒測比較
日本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武漢大學博士班學生)

問題點:

罰則輕重之比較、緩刑、易科罰金之問題
酒醉判定標準
乘客、供應商連坐處分
警察實務執行
強制公共警示標語設立
醉態駕駛傷人或殺人屬於故意或非故意

統計資料:
酒駕案件、酒駕致傷、酒駕致死案件

指標案件:
葉少爺事件:(犯後態度漠然 葉少爺遭求處最重刑7年)
賴文莉事件:(酒駕撞救護車 害女消防員截肢)

參考新聞:

自立晚報      資料來源:連結

酒駕應仿效日本 視為故意之行為

【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針對近期酒駕肇事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民進黨立法委員趙天麟、李昆澤、蔡其昌十一日共同召開「酒駕=謀殺?!」公聽會,邀集法界、學界、酒駕受害者家屬及政府相關部會等,探討酒駕刑責增加程度、同車乘客是否應負連帶責任,以及設置酒駕賠償基金等有效減少酒駕肇事事件的防範措施。

公聽會後做成幾項結論,在刑法部分,將刑法185-3刑度下限提高為3年且不得緩刑及易科罰金、敦請法務部參考日本把酒駕視為故意犯進行研擬。另在行政法部分,不論是將駕照、行照吊扣從嚴認定,或酒類警語及勒戒,要求進行配套修法,同時建請警政署落實酒駕重點取締,有效嚇阻酒駕事件再度發生。

趙天麟表示,98年至101年3月道路交通事故因酒後駕車肇事致死及其他刑案致死人數比較顯示,除98年外,酒駕肇事致死人數皆高於其他各式刑案致死人數的總和,顯見酒駕行為對於社會造成極大的傷害。

趙天麟舉其他國家罰則做比較,以英國為例,酒駕致死處有期徒刑14年;日本酒駕致死最高刑期為20年,甚至僅酒醉駕車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美國加州更把酒駕視為二級謀殺,酒駕致死者最高可處15年;而香港酒駕致死最高可處10年徒刑。

趙天麟說,台灣現行的罰則相較其他國家是最低的。趙天麟進一步表示,經過和法界人士討論,並顧及比例原則,目前已提案修法將酒駕致死刑責提高為3至10年,而酒駕的行為多被認定為「過失」也應被廣大討論是否應被視為「故意」之行為。

李昆澤指出,酒駕事故對於被害者及其家屬的傷害相當大,且也嚴重破壞交通安全秩序。李昆澤說,酒駕的刑責應重刑重罰做更嚴格且適度的調整,目前已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吊扣肇事車輛的汽車牌照6個月至2年。

蔡其昌認為,酒駕是社會不容許的違法惡行,其所造成的悲劇傷亡,更是令人痛心,而目前每年酒駕事件近12萬起,近五年的酒駕再犯率高達31%,顯見目前的刑責及審判無法有效遏止酒駕行為,他已提案修法加重酒駕再犯的刑度,再犯者將要被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換言之,酒駕累犯者不能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另外,酒駕再犯即要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去年12月,台南成功大學學生於校門口遭受酒駕且無照駕駛肇事致死,該案件的家長也現身公聽會會場。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副執行祕書洪文玲代表受害者家屬表示,肇事者雖已被判刑3年2個月,但對家屬而言依然太輕,酒駕應該被視為謀殺,且酒駕肇事傷害的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庭,酒駕肇事刑責應該加重。

政治大學助理教授陳志輝強調,法官承接的案件非常多,為了要盡快結案多會用簡易程序結案,且目前的刑法不是刑度問題,而是配套問題。陳志輝建議,立法者修法時可朝罰則下限做調整,會比上限拉高,對法官判刑更有約束力。真理大學吳景欽副教授則認為,重罰無法對酒駕行為有效嚇阻,若不斷加重刑責會造成輕重失衡,第一線警察取締的落實才能真正有效嚇阻酒駕。

黃帝穎律師表示,法律不只是體制問題,應在乎人民感受。修法內容應加重行政法,酒駕肇事致死刑責下限也應提高。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認為,傳統對於酒駕肇事行為究竟是過失或故意,主要是把喝酒、駕車、撞人分為三階段思考,但現在任何一間便利商店皆可輕易購置酒類飲用,隨時都會有酒後駕車的危險員,因此應重新思考將喝酒、駕車乃至上車三階段連結,視為故意加以立法。本土法學雜誌田金益總經理認為,刑法的修正需經過學術界完整的資料、數據蒐集、分析後再立法較為適當,而行政罰可盡快確立,透過國會監督,要求行政機關執行。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說,若要修法增加刑度可加以研議,但須將陸海空刑法一併檢討。另外,交通部道安督導委員會謝潮儀參事表示,酒駕警示語相當重要,現行的菸酒管理法可將酒駕刑責列入酒類商品上提醒使用者酒後駕車的罰則。20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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